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8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凯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会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凯健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