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545号之二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7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园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帆。
��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