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50号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家园3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庭A07-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群。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