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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功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功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王功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141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功海,男,1974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功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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