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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1029刑初162号
案件名称杨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东乡县。

2016年4月27日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志耀,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杨明利用从广州市某电脑城购买各种型号的电源适配器2万余个和品牌标贴3万余个,在东乡县腾飞西路一出租居民楼里进行加工和出售,出售了假冒“惠普”和“联想”的电源适配器共约18000个,违法所得15余万元。

2016年4月26日,抚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杨明所租住的居民楼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未经惠普、联想公司授权,已经加工生产好的印有“惠普”、“联想”等认证商标的各种型号的电脑电源适配器,其中“惠普”(HP)电脑电源适配器847个,“惠普”(HP)标贴5380个;

“联想”(LENOVO)电脑电源适配器1522个,“联想”(LENOVO)标贴13157个。

经商家鉴定证明,上述缴获的电源适配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标贴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平均媒体价格共计人民币496125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明到抚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惠普、联想两种注册商标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非法加工、销售假冒商品总数额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明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非法获利金额是12万,没有15万。

卖出去的总金额是三十八九万。

并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所涉及的获利金额应当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总获利12万元作出公正认定;

起诉书指控的销售总金额60余万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杨明利用从广州市某电脑城购买各种型号的电源适配器2万余个和品牌标贴3万余个,在东乡县腾飞西路一出租居民楼里进行加工和出售,出售了假冒“惠普”和“联想”的电源适配器共约18000个,违法所得15余万元。

2016年4月26日,抚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杨明所租住的居民楼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未经惠普、联想公司授权,已经加工生产好的印有“惠普”、“联想”等认证商标的各种型号的电脑电源适配器,其中“惠普”(HP)电脑电源适配器847个,“惠普”(HP)标贴5380个;

“联想”(LENOVO)电脑电源适配器1522个,“联想”(LENOVO)标贴13157个。

经商家鉴定证明,上述缴获的电源适配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已经销售了的假冒产品和上述缴获的电源适配器,按被告人销售平均价21.75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明到抚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2016)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由于某于2016年4月25日报案至抚州市公安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016)报案材料证实,报案人惠普公司请求抚州市公安局查处售假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

3、公证书证实,惠普公司是依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2016)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实,程雪峰系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接受惠普公司代理。

5、商标注册证复印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惠普公司、联想公司享有其特定商标的注册使用权。

6、关于广州CYN团伙涉假案材料证实,案件情况概述及现场照片。

7、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1982年12月25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到抚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HP”、“联想”标签及电源适配器的数量及特征。

10、鉴定书证实,在抚州市东乡县腾飞西路一居民楼内查获的标有“HP”、“Lenovo”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已向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动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1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部执行经理,在2012年的时候惠普公司委托我公司对惠普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假冒惠普商标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法调查取证。

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淘宝网上有一家淘宝店销售的惠普电源适配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惠普正品的电源适配器价格为450每套,该网店销售的仅为120元每套),工作人员买回后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淘宝店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均为假冒“HP”标识商品。

后我公司对该线索进行调查跟踪,最终发现生产销售假冒“HP”标识的电源适配器窝点位于抚州市东乡县腾飞西路一家家庭作坊内,老板是广州超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杨明,该窝点主要销售假冒“HP”标识的电源适配器,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销售的我们不清楚,但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我公司对该线索调查至今该窝点一直在销售,每天都能卖150套电源适配器,目前该窝点内还库存2000余套成品。

1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5月份的时候在我弟弟杨明的工厂里做事,杨明每个月给我1800元工资,我主要是给电源适配器加工贴标签,杨明负责购买电源适配器的配件,贴好后的成品由我的弟媳梁配负责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杨明加工电源适配器的地方在抚州市东乡县武装部后面返建房第一排第三栋一间三层楼的房子里,房子是租的,租谁的我不知道。

杨明主要是从外面买两样东西,一是电源适配器的机盒,另外一个是贴在电源适配器上的品牌标签。

我们就是把品牌标签贴在电源适配器的机盒上,然后装进透明的塑料袋中。

一个电源适配器大概卖几十块钱,每月大概销售二千个电源适配器,我们是通过淘宝网销售的,然后通过武装部对面的中通速递公司发送加工好的货物。

杨明的工厂大概是2015年4月份开始加工并在淘宝网上销售自己加工的电源适配器的,工厂一天能加工100-200个电源适配器。

杨明请了4-5个人给他加工电源适配器,其中我只认识雷瑛、邓华。

1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是在抚州市东乡县武装部后面一排三栋租的房子内和我老公杨明一起从事电源适配器加工销售及品字线和梅花线销售,我们加工销售的是假冒的“HP”、“LENOVO”等品牌电源适配器,是通过淘宝网销售的,网店在淘宝网上注册名称为电源适配器批发商城,商铺的名称为“天空之城网络总店”,网店是用杨明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的。

各类品牌电源适配器销售价格大概是十几元到二十几元不等,具体价格在淘宝网店的网页上都有标注,至今共计销量大概在二万余件左右,一般销售一个电源适配器就能赚到5元钱左右,具体销售资金赚到多少我不清楚。

电源适配器是从广州那边进货来的,各类品牌注册商标是从哪里来的我就不清楚了,都是我老公负责进货的。

我们作坊正式员工有4个,分别是杨某1、徐某、邓华、雷英。

徐某是负责在淘宝上销售电源适配器的,其他三个人都是负责加工及包装发货的,我们都是通过中通速递和百世汇通两个快递公司发货。

目前作坊内应该还有一千多个加工好的电源适配器及注册商标,我现在就是主要是在作坊看下员工是否准时上下班做事,管理下日常一些作坊里的事务。

员工的工资是我老公负责,一般都是给现金。

淘宝店对应的银行账户是杨明父亲杨某2的建设银行账户。

1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是从2016年4月16日开始在东乡县武装部后面民房第一排三栋的加工坊里上班的,我主要是负责在淘宝网上销售电源适配器。

这个作坊一共有4个员工,杨明的老婆和姐姐也一起在该作坊做事,前两天有一个员工辞职了,目前的员工就我和邓华,另一个名字我不清楚。

如何在网上销售是梁某教我的,梁某在作坊李负责日常事务,邓华和杨明的姐姐及另一个员工负责在电源适配器上粘贴“HP”、“LENOVO”等商标品牌,同时负责将粘贴号的电源适配器包装及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客户。

这个淘宝店的店名叫“天空之城网络总店”,主要是销售一些印有“HP”“LENOVO”等标志的电源适配器,同时还会销售一些其他的电子产品电源线,电源适配器的价格基本上都是在十几元到二十元不等,电源线价格一般就是几元钱左右,我在该作坊内由梁某提供的一台台式电脑上通过淘宝销售各品牌的电源适配器,当顾客向我咨询的时候我就会向顾客介绍一下店里的产品,同时梁某也和我说了如果顾客问起购买的电源适配器是否为正品的时候,就告诉他们不是正品,如果顾客满意就会下单,之后由我这边负责发货给客户,一般是安排中通速递和百世汇通两个快递公司发货的,该网店每天大概能销售三十几件电源适配器,从该淘宝店的销售量来看,加起来应该出售了一万件电源适配器。

这些电源适配器及“HP”、“LENOVO”等品牌商标都是由杨明从外面购买来的,每次这些东西都是由物流公司送货到作坊来,一般都是一次到二到三箱货,具体杨明是从哪里买来的,进货价格是多少我不清楚。

16、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从2015年4月份左右开始,杨明在抚州市东乡县武装部后面的返建房第一排第三栋一间三层楼的房子里加工电源适配器,这些电源适配器的零件是杨明从外地买来的,然后在租住的房子里加工,再通过淘宝网销售出去。

这栋房子是通过我父亲租的,杨明买的电源适配器配件就两样东西,一个是电源适配器的机盒,另外一个是贴在电源适配器上的标签。

杨明将购买来的电源适配器配件放在一楼客厅的门口,加工好的电源适配器就放在一楼的客厅货架上,他是通过在一楼客厅的那部台式电脑出售电源适配器的,然后通过租住地方门口的那个中通速递营业点发送货物出去。

杨明平时都是和他老婆梁某两个人自己组装电脑适配器,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去临时请人,请的人也不固定,工资都是按天算。

做事的人多的时候有4、5人,少的时候就杨明两夫妻自己做。

17、证人涂某证言证实,我是杨明的姐夫,我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及收入,我自愿作为杨明的保证人,会监督杨明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18、被告人杨明供述证实,我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至今,在淘宝网店上出售由我自己加工生产假冒“惠普”、“联想”等品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我淘宝网店的名称是“天空之城网络总店”,户名是yangmingbaba。

我是在抚州市东乡县腾飞路东乡武装部凤凰社区1排4栋的三层居民楼内加工生产在网上销售的电源适配器,我的淘宝网店也设在这里,这栋房子是我爷爷租给我住的,我在这栋房子的一楼客厅加工生产电源适配器。

电源适配器的原材料有二种,一种是各种型号的电源适配器,另外一种是各种品牌的品牌标签,其中各种型号的电源适配器是我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电脑城一个姓魏的男性那里购买的(档口具体位子说不清),各种品牌的品牌标签是我从该电脑城内一个姓王的男性那里购买的,电源适配器的进货单价是10元到25元不等,品牌标签的单价是8分钱一个,我每次购买这些原材料都是直接到他们所在档口去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然后再将我购买的这些原材料通过物流寄回东乡,有时候是寄回东乡的双龙物流公司,有时候是安能物流公司。

我总共分9次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电脑城购买了2000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38000个左右的品牌标签。

我店内每天都能做30个,4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加工就是指将我买回来的标签直接贴在电源适配器上,再用泡沫袋包装。

我的淘宝店每天也能销售30至4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我总共加工生产了2000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在淘宝网店上出售了1800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还有2000个左右的电源适配器在我的生产窝点里,其中已加工生产好的“惠普”电源适配器1100个左右,“联想”电源适配器1200个左右,还有各种品牌的标签18000个左右。

电源适配器的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从11.5元到32元不等。

卖家在我的淘宝网店内选好商品后,将收货地址发给我,我就通过百世汇通和中通速递将商品发送出去。

我总共请了2个人帮我加工生产电源适配器,分别是我姐杨某1和徐某,我每个月给她们发1800元工资。

我加工生产的“联想”电源适配器的型号有:19V3.42A,19V4.74A;

“惠普”19V4.74A,18.5V3.5A。

我加工生产这些电源适配器并没有获得惠普、联想公司的授权,我每出售一个电源适配器大约能赚8至9元,至今我非法获利大概有12万元。

19、同录光盘贰盘附卷佐证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惠普、联想两种注册商标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非法加工、销售假冒商品总数额4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2万元。

经查,按查实的被告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数及每个电源适配器的平均销售利润计算,被告人非法所得达15余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被告人还辩称其经营数额没有达到起诉书所指控的60余万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总数额应认定为44万元。

经查,被告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已查实,依法可按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杨明主动到抚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上交全部非法所得款,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能主动投案并上交全部非法所得款,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愿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16)被告人杨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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