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50号原告:马井超,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星宏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程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井超与被告永嘉县星宏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井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井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井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马井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