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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林孝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81刑初50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林孝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林孝东,卢小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林孝培。

被告人林孝东,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小尉,原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股东。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汝逢、蔡李娜,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孝东、卢小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陈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孝培、被告人林孝东、被告人卢小尉及其辩护人蔡李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注册号为第3224586号“”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康××公司(CONVERSEINC.),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止,后经续展至2024年1月13日。

注册号为第9740653号“”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康××公司(CONVERSEINC.),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鞋、运动鞋、运动用鞋、篮球鞋、鞋(滑板运动用)、跑鞋、高跟鞋、防滑鞋、训练用鞋、休闲鞋、凉鞋、靴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

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

被告人林孝东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卢小尉原系公司股东。

2016年5月,被告人林孝东、卢小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商标的帆布鞋。

2016年5月2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商标的帆布鞋4310双。

经估价,被查扣的帆布鞋价值10.23元/双,货值金额总计44091.3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孝培、被告人林孝东、被告人卢小尉及其辩护人蔡李娜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金某、林某、刘某、林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孝东、卢小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林孝东、卢小尉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孝东、卢小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林孝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卢小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4310双帆布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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