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3545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精淬新肤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陈婉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精淬新肤化妆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