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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峰与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20489号
案件名称杨旭峰与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旭峰,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489号原告:杨旭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中西路**号。

经营者:陈金荣,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峰与被告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旭峰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旭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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