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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勇与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12民初1167号
案件名称周斌勇与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勇,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67号原告:周斌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

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号***幢*****室。

经营者:吕永胜,住宁波市。

原告周斌勇为与被告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雯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列被告“宁波市高新区飞来福琴行”主体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斌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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