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71号原告:叶祖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1栋101。
法定代表人:杜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叶祖威诉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拼装玩具(高达机器人-ICX101)”,专利号ZL20143050××××.X,)纠纷一案后,原告叶祖威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叶祖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