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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七彩苑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9544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七彩苑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七彩苑文具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54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长泾七彩苑文具用品店,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号5-14。

经营者:宋红艳,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祥,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七彩苑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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