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49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
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与玲珑路交叉路口。
负责人:郭晓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奎诉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宋伟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伟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