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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和健康药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34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和健康药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和健康药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442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

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章兰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罗颖。

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和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徐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和健康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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