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79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日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谷建成。
被告: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川。
原告XX超与被告广州市日吉照明有限公司、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3951.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