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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天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115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天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王天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联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余三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刚,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法,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天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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