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炎陵县步行街万家福超市分店,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步行街。
经营者:刘红梅,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经营者:潘建平,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经营者:曾小林,男,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桂杨,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系该超市职工。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炎陵县步行街万家福超市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炎陵县步行街万家福超市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