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2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鑫广辉卫浴洁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永泉,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洲村。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妮卫浴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戴建光,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西货场B区305-2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鑫广辉卫浴洁具厂、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妮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调查核实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