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60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亚机床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海亚机床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