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65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钟珊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丰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时��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