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齐家务临津工业区。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