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号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柏婷婷,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锡全,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彭锡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彭锡全停止侵犯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彭锡全赔偿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3、判令被告彭锡全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