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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勇伟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3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勇伟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历城区勇伟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3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怀仁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勇伟烟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石县委,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勇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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