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8号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国货商厦417室。
法定代表人:陈泓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燕珠,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