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恒滨电器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668号小商品城厂家直销区B型商业楼79号。
经营者:王念滨,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即墨市恒滨电器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墨市恒滨电器批发部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即墨市恒滨电器批发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即墨市恒滨电器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