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852号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0-5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满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良浮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宋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佳、汪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