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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民初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先,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洛阳市老城区周迎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树,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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