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先,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洛阳市老城区周迎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树,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