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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与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536号
案件名称杨薇与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薇,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36号原告:杨薇,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经营者:梁军华,住广东省。

被告: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投资人:官向阳,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

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杨薇与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7××××.3,名称:床(M021)】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薇于2017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薇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256元,由原告杨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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