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48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陈晓妹(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林万宜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石岩路79号欣隆盛世C地块C1号楼1层01-02号店面。
经营者: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林万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开庭前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20000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