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证保7号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家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杜美云。
被申请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艋公司)、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对恒艋公司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家村151号厂房内涉嫌侵害申请人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92015××××.99)的各型号产品、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2.对智橙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1399号厂房内涉嫌侵害申请人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92015××××.99)的各型号产品、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九九公司提交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99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11月8日,九九公司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专利转让给九九公司。
2015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涉案专利的权利人由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九九公司。
九九公司同时还提交公证书作为恒艋公司、智橙公司涉嫌侵害九九公司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九九公司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九九公司已提供恒艋公司、智橙公司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九九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查封、扣押或复制、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查封、扣押或复制、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