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经营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综合安置楼***房。
经营者:潘和忠,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书面同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共计1950元,由长沙市雨花区忠和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