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3号申请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丹群。
申请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4××××.4、名称“一种滚珠高速电主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立案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关AB××××××主轴产品自2014年7月至今的财务账簿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和计算机内的电子财务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涉及AB××××××主轴产品自2014年7月以来的财务账簿资料、计算机内的电子财务信息进行查封、扣押、拍照、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