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86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招远市锦达工具经营部。
经营地址:招远市迎宾路6号西30米处。
经营者:冯刚,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锦达工具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