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81-48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两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两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