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告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衍义,总经理。
被告城阳区祥阳春卫浴批发部。
经营者:赵阳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城阳区祥阳春卫浴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城阳区祥阳春卫浴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