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茂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视康眼镜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主要负责人:唐金焕。
上诉人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视康眼镜行(以下简称视康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豪翔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犯商标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视康眼镜行认为侵权方为豪翔公司,而根据其采购单记载的提货点为江苏省丹阳市,因而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江苏省丹阳市。
此外,豪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金山区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商标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实际上,豪翔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不应将其列为被告,既然追加豪翔公司为被告,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诉侵权人豪翔公司、视康眼镜行的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述两被诉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本案中雅瑞公司选择向视康眼镜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豪翔公司有关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豪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