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苏醒,女,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芬,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
被告:新都区香樟居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香江全球家具城1馆北区一层A010079、A010080号。
经营者:金香,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被告:中山明洋金属家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石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侯继圣。
原告苏醒与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新都区香樟居家具经营部、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被告新都区香樟居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追加中山明洋金属家具厂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原告同意,本院依法追加中山明洋金属家具厂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苏醒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醒撤回对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广州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醒撤回对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广州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