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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6-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竹。

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被告:张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本院审理期间,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89.1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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