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6-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竹。
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被告:张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本院审理期间,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古塔区永成电脑装机店、张永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89.1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