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88号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隆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生,乌鲁木齐隆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隆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1日立案。
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2250元,合计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