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住所地瑞士共和国世达比奥6855,利奥南特路**号(Vialigornetto13,6855Stabio,Switrerland)。
特别代表人:保罗·奥兰迪(PaoloOrlandi)。
上诉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江北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江北区。
本案原告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