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客都购物有限公司。
经营者:叶咸送。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客都购物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