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3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医药高新区发联购物中心,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区野徐镇野徐中路***号,经营者余火想,男,1969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69********,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医药高新区发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