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荣,武城县四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兰,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