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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加格达奇区宏杰男装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27民初1号
案件名称关于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加格达奇区宏杰男装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宏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初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宏杰男装精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百货*楼。

经营者:张洪杰,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加格达奇区宏杰男装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475.00元,退还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4475.00元。

审 判 长 王贵森审 判 员 程 杰审 判 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牟静丰书 记 员 王 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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