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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0民初22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89号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以与被告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屹崧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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