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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螺城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9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螺城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螺城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螺城营业厅,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心花园通信一条街27、28号店面。

负责人:黄乌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螺城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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