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9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盈润港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泰山路4号。
经营者:何述洪,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盈润港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