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初231号原告:江阴市广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虎牛制线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曹虎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广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来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虎牛制线厂(以下简称虎牛制线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华,被告虎牛制线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虎牛制线厂:1、停止侵害广利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进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赔偿广利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广利来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广利来公司拥有名称为“加热融雪毯(1503)”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53047××××.1。
该专利产品长期销往国外公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广利来公司从外商客户单位了解到,虎牛制线厂一致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外商客户推销侵犯广利来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导致该外商客户误解,扰乱了该外商客户的市场。
广利来公司并未授权虎牛制线厂对外推广或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诉讼中,广利来公司将合理开支变更为1万元。
虎牛制线厂辩称:其并不存在广利来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
1、广利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虎牛制线厂存在侵权行为。
电子邮件并非实名制,无法证明info@tiger-ideas.com的邮箱是虎牛制线厂控制和使用;
无法证明www.tiger-ideas.com是虎牛制线厂建设或控制的网站,且该网站是平衡车的销售网站,与虎牛制线厂的主营业务完全无关;
2、即使虎牛制线厂存在宣传推销行为,因其不发生在国内,不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虎牛制线厂存在“制造、销售、进口”行为,关于“许诺销售”行为,因info@tiger-ideas.com是外国邮箱,其IP地址为45.166.79.108,所在地为乌拉圭,收件人是位于加拿大的外商,因此即使存在许诺销售,其行为过程均不在中国国内,因此不受我国专利法调整、保护。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广利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利来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收费收据,用于证明广利来公司拥有加热融雪毯的专利权;
2、加拿大公证书及相应翻译件,用于证明2016年4月13日至20日期间“朱蒂曹”通过info@tiger-ideas.com向加拿大外商推销涉及广利来公司专利的产品。
邮件内容包括公司英文名、电话和公司地址等;
3、(2016)锡澄证经内字第442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虎牛制线厂对外使用、网络公布的电话、邮箱及英文名;
4、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用于证明广利来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广利来公司上述举证,虎牛制线厂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虎牛制线厂无关;
对证据2、3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
虎牛制线厂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广利来公司的举证均提供原件,本院对广利来公司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涉案专利情况广利来公司为ZL20153047××××.1号“加热融雪毯(150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0日。
该专利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外形,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
二、被控侵权情况广利来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载明:2016年4月13日21AM,发件人为info@tiger-ideas.com、收件人为mark@kemf.ca,邮件主题为“请选购我公司的融雪毯”的邮件显示:“我方是无锡tigerindustrialco,ltd.……我们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融雪毯供应商。
……我公司已经营该产品10年以上……”并附上产品规格。
邮件末尾有名字为“Judycao”的落款,显示地址为“332ZhenfaroadShuofangTownWuxiNewDistricJiangsuProvinceChina”,电话:“+8651085302878”,传真:“+8651084060038”,手机:“+8618186××××8188”,Email:“judy@tiger-ideas.com”。
2016年4月13日20:38,发件人为MarkFryml、收件人为info@tiger-ideas.com的邮件显示:“请将你方融雪毯的照片发送给我。
你们的融雪毯有无通过美国和加拿大的TUV认证?
”该邮件落款为“MarkJ.Fryml”并附有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后双方针对融雪毯规格、认证等事项进行邮件沟通,info@tiger-ideas.com发送照片4张,照片中既包括相互连接的融雪毯,也包括单片的融雪毯。
2016年4月20日1:05PM,发件人为info@tiger-ideas.com、收件人为MarkFryml的邮件显示:“我是Judy,我等你关于认证的消息”。
此为双方最后一份邮件。
2016年3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公证员MarcPaul-Hus出具公证书,对前述邮件及照片进行保全,2016年5月16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公证部对此出具证明文件。
(2016)锡澄证经内字第442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7月7日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江阴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完成电脑清洁性检查后,在搜索栏输入“tiger-ideas.com”显示一全英文网站,网站图片主要是平衡车的照片及价格,该网页顶部显示“WuxiTigerIndustrialCo,Ltd.”。
点击该页面右上角“CONTACTUS”,跳转页面内容显示“WuxiTigerIndustrialCo,Ltd.”联系人为“MSJUDY”,移动电话“18186××××818813915282718”,电话“86-510-85302878”,传真“86-510-84060038”,网站××电子邮箱:“info@tiger-ideas.com、judy@tiger-ideas.com”。
在地址搜索栏输入“baidu.com”,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WUXITIGERINDUSTRIALCO,LTD”点击百度一下,在所得搜索结果下方选择第4页即点击“4”,点击该页面显示第一条“2012中国国际纺织纺线(春夏)展览会展商名…”,打开的页面显示位置为“南京羊毛市场首页>会展动态”,在时间为202012年3月22日题为“2012中国国际纺织纱线(春夏)展览会展商名单”第39项为“无锡市虎牛制线厂”右边对应的公司英文名称为“WuxiTigerIndustrialCo,Ltd.”。
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无锡市虎牛制线厂”网址,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无锡市虎牛制线厂”,所得页面显示“公司介绍”中主营业务“染色加工,散毛染色加工”等内容,显示联系方式为“曹洪亲女士(销售部经理)电话为8651066066623,移动电话18186××××8188,传真8651084060274”。
庭审中,虎牛制线厂陈述:加拿大公证书所附发件人为info@tiger-ideas.com的邮件中显示的地址和传真号码与其不一致,但是手机号码与座机号码与其一致,其公司及工作人员并未注册使用“info@tiger-ideas.com”或“judy@tiger-ideas.com”的电子邮箱。
庭审中,广利来公司确认其所诉请的侵权行为的许诺销售,但无其他证据证明虎牛制线厂存在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关于加拿大公证书的日期问题,广利来公司陈述因虎牛制线厂在2016年3月5日之前即已进行邮件联系,故我方公司于3月5日提出公证申请,5月16日公证员对邮件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三、其他事实虎牛制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1997年7月16日,经营范围为:制线,服装辅料、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电梯、门的制造、加工、销售。
广利来公司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16年8月16日支付律师费1万元。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虎牛制线厂是否存在侵犯广利来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使本院认定虎牛制线厂存在侵犯广利来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理由如下:,广利来公司根据加拿大公证书所附邮件中显示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手机号码,并在百度网以“WUXITIGERINDUSTRIALCO,LTD”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存在该英文名称对应虎牛制线厂的情况,故认为虎牛制线厂系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人。
但是,首先,加拿大公证书的公证日期为202016年3月5日,而该公证书所附邮件的显示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至4月20日证日期早于其所公证的邮件的发送时间。
虽然广利来公司对此进行解释,但仅为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
其次,加拿大公证书所附邮件中并无任何直接表明虎牛制线厂主体身份信息的内容,虎牛制线厂亦明确否认该邮件为其所发,且该邮件所附地址亦与虎牛制线厂住所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仅凭手机与座机号码认定虎牛制线厂发送该邮件,证据不足;
再次,广利来公司以“tiger-ideas.com”进行搜索,但其并无证据显示该网站为虎牛制线厂的官方网站,该搜索的关键词选择无依据;
该搜索所得的结果显示为“WuxiTigerIndustrialCo,Ltd.”的平衡车销售网页,而网站上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与加拿大公证书所附邮件中显示内容一致,可见“WuxiTigerIndustrialCo,Ltd.”并不具有唯一特定性;
最后,虽然广利来公司以关键词“WUXITIGERINDUSTRIALCO,LTD”进行百度搜索的结果中有一项与虎牛制线厂对应,但该搜索结果显示时间为2012年情况,该结果亦非登载在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网站,故亦不能单纯凭此结果即认定虎牛制线厂使用“WuxiTigerIndustrialCo,Ltd.”作为其英文名称并发送加拿大公证书中所涉的邮件。
第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涉案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0日,而广利来公司主张的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13日至4月20日,广利来公司确认其并无证据证明虎牛制线厂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仍存在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则即使虎牛制线厂发送了加拿大公证书中所涉电子邮件,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江阴市广利来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江阴市广利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骏审 判 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楚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