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5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2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