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51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斯威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郑旺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X。
法定代表人赵廷海。
被告深圳市鼎晟昌宏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626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E。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斯威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晟昌宏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承担。